清廉微课堂 | 坚持合规执业,不作非分之想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本站 浏览量: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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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保险机构和机构之间,公司和公司之间,保险员工和员工之间,竞争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竞争也要合法、合规、合理,要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正当的、良性的竞争,以不法手段恶意竞争,绝对是不允许的。《保险法》第115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因为恶性竞争只会导致竞争恶化,给自己也给整个行业带来危机。

案例一

某保险公司销售员贺某与另一家保险公司员工林某同为车险销售员,为了赢得某4S店的车险业务,二人均表示要给予4S店回扣。后贺某以较高的回扣与4S店签订三年的机动车辆保险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作期间,贺某在4S店内销售保险时按照出单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4S店支付服务费用,4S店利用车辆销售时的政策优惠影响消费者,若消费者不购买贺某的保险,则享受不到购买优惠,强制消费者购买贺某的保险,增加保险交易机会,让自己获得更多薪酬。林某见状也提高了回扣比例,与另外三家4S店签订合作协议,因林某的回扣比例大大高出了行业最高限制,贺某因此极为不满,两人势如水火。贺某将林某的违规行为举报给监管部门。最终两家公司均因不正当竞争受到重罚,贺某和林某也因此各自被罚禁业5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
采取不法手段进行的恶性竞争不会让业绩提升、自己晋升、行业上升,只会毁坏行业声誉,败坏企业形象,破坏自己的业绩,让整个保险业的竞争陷入一种无序和混乱状态,使整个保险生态充满乌烟瘴气,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各方利益。像过度包装、夸大宣传甚至故意设置套路、隐瞒欺骗等恶性竞争手段,不仅会毁了自己,还会损害了保险企业的形象,引发社会对保险行业的反感,阻碍保险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案例二

2019年9月,某人寿保险员工居某某因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居某某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10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因此被认为是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给予其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当下随着自媒体的兴起,一些保险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小红书、抖音等自媒体平台上宣传自己的业务时“语不惊人死不休”,把保险营销做成了电视直销的即视感,故意制造噱头,采用“饥饿营销”“夸大收益”“曲解条款”等手法,胡乱吹嘘保险产品,误导消费者购买。
期望用不法手段为自已谋取利益,是不现实的。“不法手段”永远是不合法不合规的,用这样的手段即便贏得一时的竞争,也会后患无穷。只有合规合法地展开公平、公开、公正、自由、有序的竞争,不贪不义之财,才能保证自己的职业一帆风顺。因此,我们在竞争中,务必摒弃“不法手段”,坚持以法律、规矩为准绳,任何时候都遵守法律规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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