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依法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权

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本站 浏览量: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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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活中人们能接触到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国家致力于保障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并提高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其中,金融消费者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包括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案情简介】
张先生收到号称是某银行客户经理的广告短信,宣称银行能对张先生授予50万元的综合贷款。因张先生刚好需要资金周转,就直接通过短信提示的联系方式回复该名客户经理,并根据要求填妥资料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后,张先生每日收到各种邀约贷款、楼盘推销的电话及短信,觉得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
【案例启示】
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权,订立的业务合同、委托合同中,会就客户信息的取得和保护设定相应条款并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
如果是非正规金融机构推销贷款业务,则业务办理协议中可能缺少信息保护条款,业务员也有可能向其他机构售卖已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
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可以保障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如需确认银行、保险以及相关中介机构是否正规设立,可以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点击“在线服务”,选择“许可证信息查询”,通过机构名称、机构地址等信息查询机构的设立及存续情况。
【普法知识】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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