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团体投保,注意起止期

发布时间:2023-07-04 来源:本站 浏览量: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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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为期一年的短期团体医疗补充保险作为企业福利,并告知员工可通过保险公司索赔符合保单责任的医疗费用。

员工BA公司离职后,向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进行咨询,在告知客服人员A公司名称及保单号后,知悉A公司投保的团体医疗补充保险仍然有效,误以为离职后仍能享受该项保险保障。因此,针对离职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仍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员工B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后,保险公司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诊日期不在保单期间内为由,做了零赔付结案处理。

 

【案例启示】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团体医疗补充保险属于团体保险产品,如保单年度内有新入职或离职的员工,A公司在员工入职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提出新加保或退保的申请,再由保险公司统一处理加保或退保。因此,同一公司每位员工的保险期间可能会有所不同。而通过公司名称或保单号查询的保单起止期,只是公司购买团体保险保单的一年期时间,不能代表每一位员工的保单情况,因此建议向保险公司咨询保单情况时,留意以下情况:

1.  咨询保单情况时,请告知投保公司名称、保单号以及被保险人名称等详细信息,如有新入职、离职等特殊情况请一并告知;

2.  对理赔服务有任何疑问,请直接联系承保保单的保险公司具体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派专门人员,直接就具体情况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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