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教育宣传月:八大权益之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

2024年9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
本次活动以“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为主题,以教育活动为切入点、以金融为民为出发点,汇聚金融全行业力量,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完善金融惠民利民举措,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推动金融行业更好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活动口号: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具体包含: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四章详细介绍了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的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当强化受托管理责任,诚信、谨慎履行管理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后,及时审慎审核投保人提供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对核保、理赔的规则和标准实行版本管理,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