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 | 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上篇)

文章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值此“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选编了十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十件案例中,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调解组织等各方主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证券纠纷协同化解机制、示范调解机制、诉讼与非诉讼解纷衔接机制等多种方式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此次案例发布,旨在传递解纷智慧,凝聚解纷合力,做深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
典型案例目录
01 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次性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02 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成功化解
03 首创“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与公司破产重整一体推进
04 首创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助力民营企业高效纠纷
05 “示范判决+支持诉讼+专业调解”化解国有企业群体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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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次性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其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亦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23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12名投资者起诉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同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于7月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上市公司等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化解方法
该案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揽子和解,主要采用以下方法:一是依法厘清责任。依法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敦促发行人、董监高、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主动担责,按照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程序保障充分。兼顾公平和效率,完善各项诉讼机制最大程度保障原告投资者对群体性诉讼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三是坚持合作共赢。积极引导责任主体以赔付取得谅解,同步开展行政和解,统筹协调案款保全和赔款发放,在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和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之间寻求最佳利益平衡点。四是实质化解纠纷。发挥中证投服中心桥梁纽带作用,充分考虑原被告调解意愿,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因素,通过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最终,中证投服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共获赔偿2.85亿元。
典型意义
该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系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投保机构积极有效履职,法院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双方协作推动纠纷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努力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
02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案成功化解
——中证投服中心、某股份公司与张某虹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数千名投资者陆续对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截至2023年2月16日,该上市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上市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9月8日,中证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代位该上市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向张某虹等相关责任人追偿该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胡某赔付所产生的损失86万余元。同年11月18日,该上市公司作为原告向张某虹等相关责任人提起另案关联诉讼,请求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其余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3.35亿元。
化解方法
为一次解决纠纷、避免程序空转,主要采取以下步骤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是查清事实、防止诉累。上海金融法院依职权将十余位签字董监高及审计机构均追加作为第三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全面衡量所有利害关系人过错和原因力的基础上,终局性地确定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责任份额,避免当事人诉累。二是明析法理、以审促调。上海金融法院在厘清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各自责任范围的基础上明析法理,中证投服中心给予积极配合,使得各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诉讼风险。经过几轮协商,初步达成控股股东张某虹向该上市公司全额赔付损失的调解意向。三是严格把关、全面审查。上海金融法院严格把关防止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二次争议。从程序上看,调解方案经过公司有权机关决议。从基础事实上看,查明公司主张的对外赔偿款属实。从定性上看,双方协商由张某虹全额支付该笔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将两案纠纷一揽子化解,该上市公司获得全额赔偿。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中证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该案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03首创“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与公司破产重整一体推进
——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17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科技公司在2004年至2014年年报及2015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作出后,共有3104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群体性纠纷化解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对某科技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22年12月26日裁定确认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化解方法
该群体性纠纷涉及投资者众多,纠纷化解期间某科技公司经历重整程序,纠纷化解周期长,难度大。法院与调解组织创新纠纷化解方式,合力推动3071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一是首创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上海金融法院选取该系列案中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对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其他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调解组织开展专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司法确认。1251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二是构建多元主体破产重整协同机制。某科技公司重整期间,上海金融法院将纠纷化解与破产重整通盘考量,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建立协同机制,共享损失核定数据,推动投资者债权申报及破产管理人审核流程的简化。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于两周内对970名投资者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助力投资者快速申报债权并获偿。三是统筹破产重整方案推进纠纷化解。某科技公司重整成功后,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协作,充分考虑某科技公司重整方案、实际赔付能力以及以股抵债执行时间等因素,科学拟定后续纠纷调解方案,统筹兼顾重整后某科技公司的有序经营以及投资者利益尽快兑现,850名投资者所涉纠纷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国首例适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的案件,以调撤方式化解纠纷3071件,调撤率达99%,可为证券群体性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经验借鉴。针对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法院联合调解组织、某科技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主体共建协同机制,共享损失核定数据,助力投资者快速申报债权,实现群体性纠纷化解与破产重整一体推进,取得良好效果。对于重整期间未化解的纠纷,法院与调解组织共同拟定调解方案,既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快速保护,也为破产重整企业破困重生提供助力,为资本市场风险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04首创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助力民营企业高效解纷
——投资者与某资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资源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1年,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资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重大进展情况,构成虚假陈述。461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
化解方法
该群体性纠纷的被告为大型民营企业。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减轻双方诉累,法院与调解组织协同推动群体性纠纷高效化解,调撤率达92%。一是创新征询机制,引导调解先行。为引导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简化个案征询流程,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并积极推广。经引导,某资源公司在示范判决生效后,主动向法院递交承诺书,承诺后续同类案件均参照示范判决先行调解。二是释明高效规范,全力开展调解。上海金融法院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开展调解,调解员向投资者充分释明示范判决、解释损失计算标准,在短时间内促成大量投资者参照损失计算标准与上市公司签署调解协议。三是在线诉调对接,助力快速赔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及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法院与调解组织实现了高效对接。群体性纠纷平均调解时长48天(含损失核定),调解流程快捷便利,投资者通过调解快速获赔,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为营造和谐共赢的市场环境,提升群体性纠纷化解效率,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创并持续推广概括性先行调解承诺机制,引导金融主体在争议发生后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该案系大型民营上市公司首次主动向法院递交承诺书,同意以示范判决为标准,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对于后续同类案件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该案化解过程中,法院与调解组织协调联动,高效对接,不仅切实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民营企业节约诉讼成本。该案的化解有助于健全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持续提升。
05 “示范判决+支持诉讼+专业调解”化解国有企业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实业发展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实业发展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4年,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实业发展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构成虚假记载。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支持吴某等12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另有260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某实业发展公司等主体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
化解方法
该证券群体性纠纷的成功化解得益于法院、中证投服中心和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三管齐下”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示范引领,提起支持诉讼。中证投服中心依法研判并综合考虑案件违法事实、重大性、被告偿付能力等因素,支持12名投资者诉至上海金融法院,向某实业发展公司求偿200余万元,为后续更多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提供示范样本。二是协商共治,引导调解优先。某实业发展公司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上海金融法院以推动将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纳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鼓励优先采用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等群体性诉讼”纳入《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案件纠纷和解调解操作指引》为契机,积极引导某实业发展公司在示范判决作出前主动向法院递交概括性同意先行调解承诺书,同意全部纠纷以“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化解。三是各司其职,推动高效解纷。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示范判决,确定法律标准,并于示范判决生效后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基于示范判决逐一解答投资者疑问,耐心沟通引导促和。最终,某实业发展公司与249名投资者签订调解协议,自愿赔付5600余万元,群体性纠纷调撤率达98%。
典型意义
该案由中证投服中心支持部分投资者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示范判决后,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推动纠纷调解,系首例采用“示范判决+支持诉讼+专业调解”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案件。为提升市场主体纠纷多元化解意愿,上海金融法院与金融基础设施、行政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加强协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市场主体选择多元解纷提供制度保障。该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以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有助于凝聚调解优先共识,具有良好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