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 | 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下篇)

文章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大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值此“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联合选编了十件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十件案例中,法院、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调解组织等各方主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证券纠纷协同化解机制、示范调解机制、诉讼与非诉讼解纷衔接机制等多种方式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此次案例发布,旨在传递解纷智慧,凝聚解纷合力,做深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提升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水平。
典型案例目录
06 “跨域协同+示范调解”化解科创板证券群体性纠纷
07 诉讼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等有机衔接助推实质解纷
08 “司法+调解+保险”协同破局证券群体性纠纷
09 数字赋能助力退市上市公司高效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10 “双轨调解”首次成功化解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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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跨域协同+示范调解”化解科创板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注册于浙江省。2022年4月,某科技公司发布2021年年报,其年报内容与年初发布的业绩快报无实质差异。后某科技公司对业绩快报和年报中提及的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并因此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认定该上市公司存在虚减营业成本进而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因财务造假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3名投资者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涉案总金额达49万余元。
化解方法
该证券群体性纠纷通过“三步走”方式成功化解。第一步,跨域协同,引导先行调解。上海金融法院与某科技公司属地证监局主动联系,排摸案件可能涉及的投资者数量、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信息,积极释明引导增强调解意愿。最终该上市公司向法院递交概括性同意先行调解承诺书,承诺后续同类案件均按照既定标准先行调解。第二步,全面考量,拟定调解方案。上海金融法院综合该案违法事实和处罚细节,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上市公司故意财务造假,其业绩快报包含该财务造假信息,且符合重大性要件,预测性信息不受安全港原则保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综合评估形成纠纷化解方案。第三步,示范引领,开展联合调解。首案确立和解标准后,上海金融法院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浙江证券业协会开展联合调解,由调解员向投资者解释损失计算标准,引导投资者参照首案损失计算标准与上市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最终上市公司以损失核定金额为基础,与23名投资者全部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了赔偿款项。
典型意义
该案系首例运用示范调解机制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件。某科技公司属于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过多项发明专利。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调解组织充分运用跨域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解纷合力,在无示范案件参照的情况下,审慎确定和解标准,促使23件纠纷一揽子化解,无一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投资者平均获赔时间1个月左右,实现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轻装上阵”与中小投资者快速获赔的双赢多赢共赢。
07 诉讼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等有机衔接助推实质解纷
——投资者与某技术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技术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技术公司构成欺诈发行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3年5月26日,由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两家会计师事务所等四家中介机构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对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后中国证监会分别与四家中介机构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2024年9月,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开放承诺金申领渠道,投资者可申领承诺金金额与先行赔付方案一致。在上述非诉解纷机制运行同时,814名投资者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某技术公司及中介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3年12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技术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22年2月12日,并判决驳回非适格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化解方法
该证券群体性纠纷系首例叠加适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机制的案件,法院积极推动诉讼程序与非诉解纷机制有机衔接,促成773件纠纷实质化解。一是通过示范判决确定适格投资者范围。部分投资者对先行赔付方案赔偿标准未经司法程序认定心存疑虑,上海金融法院及时通过示范判决方式对揭露日作出认定,合理界定适格投资者范围,并引导67名非适格投资者撤诉,节约诉讼成本。二是充分释明先行赔付特约条款。对于已获先行赔付投资者提起的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积极释明,根据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特约条款约定,投资者接受赔付后相关索赔权利业已转让,从而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706名投资者撤回起诉,相关纠纷得以实质化解。三是主动提供承诺金申领信息。对于虽未参与先行赔付,但后续接受先行赔付方案的适格投资者,及时告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申领信息,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多维路径,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挺前。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全国首例衔接适用先行赔付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高效率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多元解纷对于化解证券市场矛盾纠纷的重大意义。在非诉解纷机制切实挺前的同时,因投资者同时借助多种途径寻求救济,导致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对此,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示范判决及时界定合格投资者范围,进一步稳定投资者预期,同时联合调解组织共同甄别区分投资者类型,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依法保障多元解纷效果,确保纠纷化解实效。该案对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衔接进行了有益探索,有助于推动各机制形成合力,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效能。
08 “司法+调解+保险”协同破局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集团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2022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上市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两项违法行为。194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集团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涉案总金额达698万余元。
化解方法
系列案件以“司法引导+调解主导+保险共担”为核心,创新证券纠纷全链条化解新模式。一是司法引导,推动先行调解。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上海市国资委、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专项研判,发现该集团公司曾购买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保险,具备引入保险公司参与纠纷化解的基础。经充分释法说理,该集团公司优先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推动保险公司全程参与调解程序。二是调解主导,高效化解纠纷。针对群体性证券纠纷法律事实及争议具有共通性的特点,上海金融法院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明确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等核心法律问题。后续系列案件,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组建调解专班,对纠纷分类处置,标准统一适用,批量组织投资者与该上市公司以在线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三是保险共担,实现风险分散。保险公司参与了调解方案的形成过程,在某集团公司完成对投资者赔付后,快速启动理赔程序,实现风险分散,促成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最终,194件案件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上市公司责任保险深度嵌入证券群体性纠纷调解的标杆案例,凸显重要创新价值,对完善资本市场风险分担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与调解组织联合投资者、上市公司、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参与调解,经多方协调最终推动调解方案形成。通过激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保险功能,将保险公司纳入调解过程,既保障投资者快速获赔,又保障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散,可为群体性纠纷化解提供新思路。
09 数字赋能助力退市上市公司高效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投资者与某智能系统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智能系统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2022年,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某智能系统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构成虚假陈述。361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智能系统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群体性纠纷化解期间,因某智能系统公司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4月20日决定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化解方法
该群体性纠纷的被告为退市公司,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金融法院和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通力协作,多次研讨化解纠纷的最优路径。一是全要素前端疏导,宣导调解优势。示范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积极运用法院自主开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要素式数字场景,以可视化形式向被告展示群体性纠纷全要素信息,某智能系统公司据此预估赔偿规模及诉讼成本后,自愿选择以更经济的调解方式化解全部纠纷。二是全方位审慎评估,定制调解方案。上海金融法院将系列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考虑到上市公司退市后财务状况紧张、短期内全额偿付能力受限,调解组织采取“时间换空间”的调解模式,根据投资者不同需求定制调解方案,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同时,兼顾保障公司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推动306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三是全链条数字赋能,打造线上闭环。上海金融法院借助数字赋能,以全在线方式完成股票交易记录调取、委托损失核定以及与投资者信息交互。投资者可“一站式”了解示范案件判决结果、下载损失核定报告、评估诉讼风险、反馈调解意愿。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组织调解及法院司法确认均全程在线完成,调解过程便捷高效。
典型意义
该案为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合作,妥善化解涉退市公司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协同调解组织审慎评估,运用“时间换空间”调解模式促成约85%的案件柔性化解,有效平衡了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稳定运营。纠纷化解过程中,法院与调解组织充分运用数字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解纷服务,切实以数字赋能提升群体性纠纷化解质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不断增强当事人调解获得感。
10 “双轨调解”首次成功化解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纠纷
——投资者与某机械公司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邵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5年,某机械公司定向增发股票。2020年,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邵某等人于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对某机械公司进行了股价操纵,即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大量连续主动买入,以主动与做市商成交,迫使做市商不断提高双向报价中枢的方式对某机械公司股价进行操纵,影响了该股交易量,也对其价格走势产生了重大影响。投资者认为,某机械公司和邵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参与定向增发认购价格过高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故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化解方法
该案系采用“明晰规则+强化指导”方式成功化解的首例新三板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上海金融法院选定首案作为示范案件精心审理,通过示范案件首次明确新三板定增索赔裁判规则:定向增发不适用“欺诈市场理论”的因果关系推定,投资者需举证交易与操纵行为的关联;损失计算以专业评估机构核定的公允值为基准。判决后,上海金融法院向调解组织专题解读法律适用要点,确立赔偿标准与调解方向。针对后续投资者起诉的同类案件,上海金融法院联合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双轨调解”:一是向投资者释明示范判决中操纵行为与定增定价的关联性论证逻辑,消解其对损失核定的疑虑;二是向邵某阐释行政处罚证据与民事赔偿的衔接规则,促其认可评估报告的科学性。最后依托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实现调解协议在线签署与司法确认无缝衔接。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将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运用至新三板操纵证券市场纠纷。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示范案件的精心审理确立裁判规则,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侵权赔偿提供方法论样本。另一方面通过对调解组织全程指导凸显司法助力调解的深度。法院提供裁判规则解读、法律要点提示、调解风险评估等全方位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调解过程,成功促成后续案件化解。